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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订有利于抑制冤假错案

2009-06-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4日讯 在日前召开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建议,废止8件、修改59件141条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清理法律,其中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引人注目。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国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名誉权和财产权后,以国家名义向受害公民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的法律。该法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事关中国人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改进。中国能在较短时间内制定并实施《国家赔偿法》,从法学理论上肯定国家和公民在侵权损害领域的平等地位,从实际行动上切实救助被侵害的基本人权,其勇气和成绩值得肯定。此次国家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在总结《国家赔偿法》实施14年成绩经验基础上提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发布征求社会意见后,此次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

此次提出的草案进一步扩大了赔偿范围,建议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国家赔偿;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建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

大家知道,刑讯逼供、滥用职权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2005年轰动全国的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冤案之所以最终铸成,主要原因就是其被监视居住的10天11夜中所经受的审讯。对此次审讯中,侦查人员是否采用过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相关公安机关未给予肯定答复。但从新闻媒体披露的详尽细节判断,各种形式的逼供可能存在。但是,如要以刑讯逼供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举证。而在高墙之内丧失自由的受害人大多缺乏举证能力,无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难以举出确实受到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甚至具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伤的法医鉴定,也因无证据证明受伤结果与司法人员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认定。因此,在可能存在违法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矢口否认情况下,此项国家赔偿往往不了了之。

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亲属等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刑讯逼供的指控,应由被指控方承担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因为被控告实施刑讯逼供的一方拥有便于举证的权力和能力,处于举证优势地位。由被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真相,有利于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形成约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顽疾”,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尤其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基本人权。因此,我们希望此次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尽快落实。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春龙)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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