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6月25日讯 昨日,市发改委公布“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等42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或废止。
市发改委表示,根据宏观调控形势,200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本市办法相应失效。
去年1月26日,市发改委公布《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涉及粮食、食用油、猪牛羊肉、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据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申请。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将责令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干预措施。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会及时解除干预。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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