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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国有产权首付款不得低于三成

2009-06-2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上海证券报6月26日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今后国有产权的受让人采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有产权总价的30%.

为避免国资被贱卖,《规则》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为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规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为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规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是中国产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规则统一是资本市场运行成熟的重要标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国产权大市场的信息交流、交易联动、项目合作和资源共享,真正降低产权市场的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产权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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