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人大常委会首次回应“同命不同价”赔偿制度

2009-06-3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京华时报6月30日讯 据新华社电“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什么态度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此首次明确作出回应: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王胜明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固定标准。不根据个人收入差异,也不考虑教育背景,原则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二是个别标准。原则上根据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

    王胜明指出,“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有一定关联性,对这两个问题立法时要有明确认识。”

    他指出,“统一赔偿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王梁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