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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只等“发令枪”

2009-07-0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东方早报7月3日讯 长达三个月的酝酿之后,监管部门终于在昨日揭晓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节尘埃落定。

继央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事宜达成协议后,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委昨日联合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诸多大方向都已得到明确。

不过,《办法》依然没有披露包括出口退税如何处理在内的一些此前曾在多个部门间引起争议的具体实施细则。

省级政府推荐试点企业

关于试点企业,《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办法》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

《办法》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

根据此前传出的信息,试点“第一单”将在《办法》公布后的次日签署。不过,昨日有消息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虽然已经公布了《办法》,地方政府也上交了试点企业名单,但直到现在,监管部门其实还没有正式批出名单。”

而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上海五矿和上海丝绸等18家企业成为上海的首批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单位。其中,首单用人民币结算的进口业务将由上海五矿夺得,而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出口业务则将花落上海丝绸。

由于涉及到境内企业出口商品至境外企业,昨日公布的《办法》也对境外企业如何获得人民币资金作出了明确——这将主要由境外银行从境内银行融资解决。

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至于是否完全免去外管局监管一环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办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行交行率先试点结算

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今后将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简单地理解,这正是此前盛传的“代理行”模式,即由境内试点银行和境外参与银行合作,以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

以一笔境内A企业出口商品给境外B企业为例。先由B企业的境外开户银行和一家境内代理银行合作,在该境内银行设立结算账户。然后,B企业便可以让其境外开户银行通过该境内代理行,将人民币打入A企业在境内任一银行开立的账户。

据了解,目前将进行试点的境内商业银行将以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和 交通银行(行情 股吧)为代表。交通银行昨日已明确表态,该行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珠海、东莞等5家试点城市的分行,已作好全面准备,将率先为境内试点企业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另经央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根据《办法》,央行将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而根据早报记者多方了解的信息,参与试点的境外银行则可能包括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华侨银行、永亨银行、盘谷银行、瑞穗银行等十余家银行。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姚伟)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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