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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存放境外

2009-07-0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南方都市报7月3日讯 经过长达近3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节终于尘埃落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沪穗深珠莞五市率先试点

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境外试点地域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办法》共27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根据《办法》要求,试点企业由当地政府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根据规定,试点企业必须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同时,试点企业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人民币结算贸易可享退免税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就已决定在5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但管理办法直到7月才出台。昨天出台的试点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但具体细则仍未明。(综合)

前瞻

人民币结算面临三大挑战

一是目前海外人民币来源主要是和我国互换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和通过出口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存在很大局限性;

二是人民币充当贸易结算货币,国外进出口商将产生人民币资金的结余,短期内中国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应吸纳该国的人民币资金存款,长期国内金融市场应当逐步对海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开放;

第三,人民币结算必然会对我国金融管理能力、银行国际化的竞争力提出挑战,随着人民币离岸结算中心建立,跨境贸易结算或对进出口核销制度操作性带来新难题。

(瑞士友邦银行上海首席代表余屹)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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