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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委员会界定“相关市场”

2009-07-0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商报7月8日讯 今后,反垄断调查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随意性将降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了指导。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根据《指南》,我国“相关市场”的界定,将把传统的功能界定方法和各国通行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相结合。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来界定。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

  就在今年1月7日,商务部曾公布《指南(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与《指南(草案)》相比,昨日正式公布的《指南》做出了一些修正。其中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考虑因素中,《指南》增加了“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在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考虑因素中,增加了“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市场购买的证据”,并将其放在首位。

  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制定者着重强调的是《指南》的实用性,“在《指南》未制定之前,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难度很大,国内并没有法律依据,业内人士在操作此类案件时,基本上是借鉴欧美等国颁布的法律法规,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大多数情况下是反垄断法执行的基础,我国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的空白,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执行的不力”。

  他同时强调,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即使是在《指南》的帮助下,有很多问题依然需要执法者小心应对。“由于各种产品的情况千差万别,仅依靠固定的标准界定相关市场十分困难。根据欧美等国的经验,在拥有《指南》的情况下,各国还根据具体案情,通过判例的方式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者也应该客观分析具体情况,对案例加以区别对待。”

  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虽已于去年8月1日起实施,但配套法规远未完善,只有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部程序规定。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的调查,并无规章可循。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鲁翔宇)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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