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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须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情况

2009-07-0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京华时报7月9日讯 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监控,并及时向国资委上报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这份要求央企做好金融衍生业务季报工作的通知称,中央企业应及时对金融衍生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支付、交割情况、新增业务、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等情况进行分析,认真撰写金融衍生业务季度报告,随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同时报送国资委。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应由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集团和各级子企业将所从事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括通过国内银行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逐项填报(同类业务也可以合并填报),由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随当月企业财务快报一同报送国资委。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马岚)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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