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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发布

2009-07-1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日报7月16日讯 7月15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外管局日前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规定》还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

上述人士表示,审核和事后备案的区别就在于,审查方式会有额度上等等方面的一些限制,而改为备案登记就不存在上述限制。这是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逐渐市场化的表现。

《规定》称,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分析人士表示,从企业自主权的角度考虑,《规定》的颁布方便企业到国外直接投资,这是中国资本帐户自由化一个重要步骤。说明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力度正在加快,相信以后肯定会陆续出台更多类似的文件。

此外,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明确表示,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将使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境内机构及时把握投资时机,提高境外直接投资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傅苏颖)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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