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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拍卖信息公开“坎坷路”

2009-07-2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21世纪经济报道7月21日讯 2009年7月4日,一份上海市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支情况表(1994—2008)悄然出现在上海市政府网站上。这份不起眼的表格总共只有9列5行内容,总字数不超过100字,公布了自1994年至2008年间,上海私车牌照拍卖到的资金收支情况。

15年间,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累计收入155.5亿,支出138.6亿。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的是,这份表格是多人连续数年不断申请的成果,近两年的上海两会上,每年都有多份提案议案要求公开上海私车牌照资金使用情况。

上海是全国唯一一个使用经济杠杆控制私车上牌的城市。在15年间,私车牌照拍卖的法律依据和资金使用情况一直受到外界的普遍关注,直至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切才有了转机。

申请过程曲折

2009年4月20日,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俞智渊律师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递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关于上海市车牌拍卖收费的法律依据以及提交给拍卖公司的委托材料。

此前,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东、上海航天局局长助理秦文波等人均曾提交关于公开私车额度拍卖款项收支情况的议案。

5月11日,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截止日的最后一天,俞智渊收到申请答复书,如他所料,上海市交通局以“不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和委托材料属“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这不是俞智渊第一次被拒绝。和俞智渊同一律师事务所,曾多次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斯伟江律师告诉记者,他曾经十几次申请信息公开,但每次得到的都是不予公开的答复,几无例外。

5月19日,俞智渊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一次,他复议的对象是交通部,俞智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退一步说,即便上海市交通局认为该信息公开不属于其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21条第(三)项,被申请人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可向其申请该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过,从上海市交通局的回复来看,其并没有阐明此事应向哪个部门申请,据此俞认为上海市交通局的行为“违法”。

此外,对于上海市交通局认为其提交给拍卖公司的委托材料为“商业秘密”的说法,俞智渊也不认可。

俞认为,上海市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在上海市私车额度拍卖制度中是具体管理方和委托拍卖一方,对私车额度拍卖的管理和委托拍卖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商业交易行为,因此不应该在此活动中产生“商业秘密”。

然而,交通部的答复是建议他向上海市政府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走入了死胡同。

转机“乍现”

5月22日,斯伟江律师也加入战斗,他向上海市政府快递了一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上海市2004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费用的收支数据、使用情况”。同时,他还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以及上海市交通局提交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

随后,在信息申请公开截止日的前一天,即7月4日,发生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一张表格悄然挂在了市政府的网站,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以及上海市交通局随即通知斯伟江,他所要求的信息已经公开。

这显然不是一份能够让人满意的信息。不仅公布的资金使用情况过于笼统,同时对私车牌照拍卖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答复。

尽管如此,在斯伟江等人看来,这已经是难得的成果。“信息公开的特点是答复率高,但是公开率低,经常在公开截止日的最后一天给一份答复——不予公开。”

事实上,这正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的常态。清华大学副教授程洁所做的一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表明:“从申请的处理结果来看,虽然多数申请获得公开,但是不予公开的比例仍然较高,并且不予公开的理由仍然有待规范化。”

但是,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尽管申请信息公开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依然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一是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清晰,二是成本低,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表即可,有关方面无论许可与否都必须答复,其次是有比较充分的救济手段,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斯伟江律师表示。

“虽然只是一份简单的表格,但如果没有反复的申请,这张表格和公众见面的时间可能还会被推迟,因此,虽然艰难,但信息公开仍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斯伟江律师表示。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欢)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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