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陈同海服判不再上诉一审死缓判决昨日正式生效

2009-07-2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财经日报7月29日讯 自本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后,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明确表示服从该一审判决,不再上诉。

“判决作出后,陈同海很早就明确表示了不上诉的态度。”昨天,陈同海的辩护律师之一高子程在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而其家人和律师一直希望并试图劝说其上诉,但是陈同海均予以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陈同海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作出后十天内提起上诉。实际上诉期限应为7月16日至7月25日,由于本月25日和26日是休息日,上诉期限往后顺延两天至7月27日。当天陈同海并未上诉。

据CBN记者了解,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及其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主张其上诉的理由在于“检方所指控的受贿金额不实”。在代理此案取证过程中,以及在法庭上,他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其家人当时对于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陈同海的一位辩护律师告诉CBN记者。

上述辩护律师认为,在陈同海的实际受贿金额中,有证据能够充分认定的金额应该不足3000万。也正因为此,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另外的1.6亿左右金额是否为受贿所得。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相关金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该法院认为,陈同海受贿罪因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死刑。但由于其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悔罪等行为,最终作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根据法定程序,这一判决结果从昨天开始正式生效。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赵杰) 王梁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