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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8月1日起实行检验检疫分类监管

2009-08-0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社深圳8月7日电 记者7日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有了重大改革:从8月1日起,检验检疫部门改变过去“批批检验”的传统监管方式,而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按照类别、风险分级实行分类监管。这将使那些质量保证能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的产品出口放行速度大大加快。

据深圳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1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6月14日颁布,并于8月1日起实施。《办法》按照“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其中,对企业实施分类,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用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定结果的优劣程度将企业类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别。对产品风险分级,根据产品特性、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将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5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使检验检疫工作更具科学性和系统性,为把好产品质量关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了做好深圳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深圳检验检疫局已结合深圳地区实际,编写完成了《深圳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及《企业分类评定标准》《产品风险评价标准》《分类管理流程图》等系列配套文件。此前,深圳检验检疫局已根据原分类管理办法,评定一类企业223家(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布18家),二类企业1576家。

据深圳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质量保证能力强、信用程度高的企业的产品,将采取“验证监管”或“信用监管”等较为宽松的检验监管方式;而对质量管理能力差、信用程度差的企业则采取“严密监管”“特别监管”等严格的检验监管方式,健全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制度。同时,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如果企业发生问题,有可能被降类。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俊) 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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