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8月8日讯 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的“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一种误读。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准确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是指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
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状况,即使在去年底就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时候,广东等地技工的求人倍率依然在1∶1.3左右,供不应求。此前人社部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技工短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投入不够,重使用轻培养。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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