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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意见 投诉接待首诉负责

2009-08-1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法制日报讯 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该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规范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由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该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医院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还规定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管理办法还规定,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鑫) 齐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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