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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一倍

2009-08-1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每日经济新闻8月12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30%。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与此前15%的扣税比例相比,这一标准提升了一倍。这意味着上述三类企业在三年内的广告宣传费用成本将大幅下降。

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次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表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相关部门还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了解,饮料、医药、化妆品这三个行业广告和宣传费的占企业的销售收入比重都比较大。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此项政策无疑对此三类行业的大企业是重大利好。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肖晓芬)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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