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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地下炒金案昨杭州开庭

2009-08-1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东方早报8月12日讯 涉案金额高达583亿元的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黄金”)自设平台进行黄金炒卖经营一案,昨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称为“国内地下炒金第一大案”,涉及上海等多个省市的客户1200余名,由公安部督办,并受到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

检察机关指控,世纪黄金法定代表人张勇构成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王剑平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昨日同时称,世纪黄金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世纪黄金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550余名客户无一人盈利

根据指控,2004年下半年,杭州新世纪纪念币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因纪念币销售业务不景气,便生出了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并与时任新世纪公司副总经理的应忠前去香港和上海,向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联泰公司)等企业学习黄金交易,并取得了联泰公司的客户协议书、交易规则等相关资料(联泰公司2007年因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被查处)。

2005年4月,张勇作为唯一股东注册成立了世纪黄金,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此后,张勇指使该公司系统工程部经理王剑平开发了网上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平台“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

但事实是,炒金业务均通过世纪黄金的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世纪黄金进行交易,世纪黄金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检查机关的起诉书显示,在世纪黄金的“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中,客户只要向公司帐户汇款后,便可获得系统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放大交易、强行平仓等,放大交易意味着客户在交易时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定金最高可放大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俗称“以小博大”。比如客户投入10万元,最高可买价值500万的黄金。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向客户收取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产生交易176579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上述交易中获利近1.1亿元。但令人惊讶的是,在本案中接受调查的550余名客户没有一人盈利。

游走灰色地带?

上述黄金交易业务先后被浙江证监局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但张勇坚持自己做的是“黄金延迟交收业务”,“公司储备有价值1000余万的黄金现货,客户都可以提取;如果数量大,还可以向上海金交所购买。”张勇昨日在法庭上辩解。但在世纪黄金公司583亿余元的交易金额中,“提黄金现货的仅有六七百万元”。

张勇称,在世纪黄金的经营过程中,他屡次向工商部门、政府法制办、信访局等递交材料,希望能够对他的网上黄金交易做出一个定性,“但相关部门没有给过任何正式的书面答复,于是后来又到北京去提交材料反映情况。”

在昨天的法庭上,张勇的辩护律师韩侃为其做无罪辩护:张勇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他对自己的经营行为不明知,所以才不断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定性。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时,他既没有销毁过证据也没有转移过资金。”

韩侃还认为,2007年4月15日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才明确对变相期货交易进行了界定,且明确规定施行前采用该《条例》89条规定的交易机制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应列入犯罪,而应做整改”。

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李云芳 实习生 楼书丹)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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