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8月24日讯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今日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接受采访的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透露,税务总局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
郑建新指出,财政部主要是负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工作任务是根据试点的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他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就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在申请退税时除了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之外其他的和现行的出口退税规定基本是一样的。
郑建新表示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的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上述做法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但也加大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可能导致出口骗退税风险。从财政部自身的角度,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尽可能地加以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把试点企业关。刚才也讲到,试点企业的选取,先由地方推荐,再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六个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外贸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等各项管理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同时严格实行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
二是建立留存境外货款备案制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将货款留存境外的企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信息。
三是设立多部门共享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为了解决部门之间的沟通问题,搞了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都能及时共享系统里所有的数据和资料。信息管理系统还设置了账户预警功能,确保出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纠正。此外,对试点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该信息管理系统也将及时记录。
四是依法处罚,设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试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时间不长,我们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也将一道密切关注试点的运转情况,根据反馈情况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银 监会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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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多个省市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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