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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2009-08-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日报8月25日讯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指出,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办法》同时明确了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办法》同时指出,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朱宝琛)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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