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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融资将享最高2%资助

2009-08-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商报8月25日讯 解决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渐露曙光。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有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将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办法》对专项资金具体如何运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确了三种方式,其一即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办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而对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资格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财政部表示,将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另外,为严防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当,财政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办法》称,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吴祯祯)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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