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8月27日讯 显赫一时的前福布斯富豪、“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在经过近半年的审理后,终于随着一审的宣判告一段落。
昨天下午,此案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法院的判决,原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盛集团”)董事长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
与刘根山一起获刑的还有原茂盛集团财务总监袁晓军和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公司”)前财务总监胡长丽,其中袁晓军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两罪并处5年有期徒刑;胡长丽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此外,茂盛集团作为被告企业,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1500万元。
刘根山现年53岁,出生于上海,1980年下海经商,出事前为茂盛集团董事长,于去年7月被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的罪名批捕,案件主要涉及甬金高速绍兴段项目公司的低价转让及抽逃1.5亿元注册资本金,此案同时也直接导致了绍兴市交通局原局长蔡继东和原副局长张来兴的落马。
刘根山的案发源于国家审计署的审计——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绍兴大统评估公司低评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绍兴交投”)30%股权的情况。
经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11.44亿元以上。绍兴交投持有的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0%股权价值至少在4.33亿元以上。然而2004年,这部分股权被以1.27亿元的低价转让给茂盛集团,导致国资损失3亿元以上。
不过,绍兴交投将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转让给茂盛集团所涉及的国资流失问题,在庭审和判决中未有涉及,但其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引起了注意。
根据判决的相关资料,刘根山被捕时,浙江省内公路问题已经基本查实,主要为甬金高速绍兴段项目公司的低价转让与1.5亿元注册资本金抽逃,从而导致1411余万元的利息损失。根据庭审的相关结果,刘根山抽逃出资的手法可能是以购买设备为名,将当时的现金出资抽走,并企图通过其他非现金资产补账。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峰昨日对CBN记者称,抽逃项目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在基建领域普遍存在,该行为也并非重罪,最高刑期为5年,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也只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认为对刘根山两罪并罚8年的判决,“刑期也并不是太长”。此前,公诉方在庭审中也曾表示,刘根山等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无主观恶意,没有给国家以及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引起社会不稳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有关犯罪行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钟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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