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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将根除两类价格垄断

2009-08-3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大众日报8月30日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又一反垄断法规细则。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两种价格垄断行为:一是价格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约束价格同盟将有适用法律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中美认为,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指的是一种价格同盟,也就是行业里的几个主要竞争者,结成一种同盟,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在价格上完全实现一致。

2007年发生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是这种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当时,由于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企业成本增加,在行业峰会上,方便面企业达成一致,全行业统一上调价格。

这一价格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方便面抢购现象。事后,发展改革委经过调查认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串通涨价属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并对其作出严肃处理。类似这样的价格垄断行为还发生在前些年的彩电骨干企业中,他们通过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建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

王中美说,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和彩电集体限价行为,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瓦解涨价、限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而现在出台的规定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限制大企业排挤中小企业

近年来在许多行业,部分大企业、大品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做法,让众多中小企业有苦难言,此次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价格垄断行为,将受到惩罚。

对此,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葛伟民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一个市场的垄断者,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用低价的形式排挤竞争者,或者制止新进入者,或将已有的市场参与者排挤出去。

除了特定行业、企业,容易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例如商业企业的大型连锁超市,一方面对上游厂商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目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矛盾频现,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利用销售网络优势,给供应商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百货公司要求供应商在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向其他同类商场供货。

据了解,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行业巨头的行为常常面临反垄断调查。2008年2月,400多名欧洲议会议员联合签署声明,要求对欧盟范围内的大型连锁超市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其是否滥用在零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排挤中小竞争者,操控供货渠道。(据新华社上海8月29日电)

(本文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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