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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及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

2009-09-0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财经日报9月1日讯 金融租赁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有望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

此前,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后,市场发债主体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根据公告,申请发行金融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分别不能低于5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另外,公告还要求发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如果发行金融债,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据了解,此前,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只能依靠拆借市场和股东出资。而这种资金募集方式大大限制了这两类公司自身的发展。

央行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并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而分析人士也指出,对于发行主体来讲,发行金融债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

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目前共有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彬)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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