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国税总局: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纳税

2009-09-0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上海证券报9月1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以及“双薪制”等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口径进行了统一。

最新通知指出,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外,2002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郑屹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