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我国继续对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2009-09-0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上海证券报9月1日讯 商务部昨天发布公告称,自2009年8月31日起,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31日起的5年。

5年期满,应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称,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故而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时,应向继续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秦菲菲) 郑屹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