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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董监事费与工资合并纳税

2009-09-0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券报9月1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公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外,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通知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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