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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双薪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2009-09-0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羊城晚报9月1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在其网站发布的一项通知中明确了对“双薪”计征个税的口径。对此,有税务机关专家指出,这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双薪单独全额计税”,明确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计征个税。由于目前广东是按后一种方法计税,因此该通知不会对现行“双薪”计征个税方法产生影响。

在这份《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明确了4个方面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明确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明确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明确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被停止执行的“双薪制”计税方法规定,“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计征个税。同时还规定,“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如果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到费用扣除标准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所得合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计征个税。

而以广州市现行有关政策(穗地税发[2006]84号)规定为例,与上述规定有两点不同:一是“双薪”是和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全部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征个税,而非单独对“双薪”计税;二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是在一个月内发放,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据了解,导致这种政策执行口径不一情况主要与国家税务总局前后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未能很好衔接有关。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齐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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