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9月2日讯 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已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与外汇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工作,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
规定明确,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后,可以答复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咨询。
规定指出,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不答复电话咨询。如应咨询者要求答复电话咨询的,答复者应明确告知咨询者,其答复仅代表本人意见,不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提到,当事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提出外汇管理法律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外汇管理法规解释,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新华社)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
相关资讯>
最近更新>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