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9月8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等。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协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办法》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审批与执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了确保减少非法避税行为,《办法》规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
上述负责人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此前出台的关于税收协定的程序性文件难以适应这种趋势,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因此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使得税收管理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税收研究室研究员汪德华认为,《办法》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为了明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对非居民的纳税情况也起到加强监管的作用。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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