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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范围扩大比行贿查询范围拓宽更重要

2009-09-1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可以预想的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从原来的五个领域拓宽到所有领域,能让所有的行贿人感受法律威慑力,对于预防贿赂犯罪会发挥更为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但是,我们仍不能抱有过高希望,因为,目前的“行贿人黑名单”不是“行贿人”而是“行贿罪犯”的“黑名单”。

此话怎讲?原来,最高检规定的“行贿人黑名单”中的“行贿人”仅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的行贿罪犯,这就意味着那些有行贿行为的人,即使行贿数额巨大,只要没有移送到法院被判决有罪,就不会上这个“黑名单”。因此,这样的“黑名单”效果就较差。以最早推行“行贿人黑名单”的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为例,以前“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等都可以上“黑名单”。因此,“每天来查询黑名单的单位负责人一个接一个,有时一天就要接待十几家”,但行贿人的范围限定为行贿罪犯后,却“几乎是隔几天来一两个,很多是兴冲冲来,失望而归”,沦为一种“花架子”。

行贿罪犯当然应当上“黑名单”,但是,许多行贿人根本就不会被判处行贿罪。在实践中,由于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查处难度相当大,因此,许多行贿人在追诉前,甚至被检察机关发现后,只要主动配合,充当“污点证人”也往往作不起诉处理,不会送到法院判处行贿罪。例如,曾经16次向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数额高达244.8万元,在煤矿承包、工程投标、矿山安全事故处罚等获得诸多不法利益的黄生福,就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贿罪的“贿赂”仅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是,一些行贿人却变着花样进行行贿,例如为他人子女上学、参加工作、提拔提供方便,甚至包括“性贿赂”。

有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贿案的5%。这就意味着,行贿案件真正被判处行贿罪的少之又少。因此,在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范围的同时,还必须扩大“行贿人”范围,如此,才能让“行贿人黑名单”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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