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9月30日讯 国家邮政局30日发布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具体是2009年4月24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达不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为便于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邮政局特公告如下:
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可登录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www.chinapost.gov.cn)“行政许可”栏目,了解许可申请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流程,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登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
二、自2009年10月9日起,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来信或致电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咨询有关事宜。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常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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