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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邮政企业不得拒绝或限制为用户提供服务

2009-10-0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厦门10月1日电(记者郑良)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强制缔约”义务作出了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强制缔约”是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提出的缔约请求,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我国立法对于公共运输、供水、供电、邮政等 公用事业(行情 股吧)经营者规定了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强制缔约”义务。

曾凌说,邮政企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将由行政主管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6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1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5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5次。

(本文来源:新华网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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