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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县以上安监部门应建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2009-10-0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将于11月施行,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办法,除煤矿企业另有规定外,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根据这个办法,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职业危害申报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立毅)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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