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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

2009-10-1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人民日报10月17日讯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今天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方面对电价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以期达到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通知》规定,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关于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通知》指出,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交易信息要及时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

关于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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