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获刑三年

2009-10-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财经日报10月19日讯 北京车主老顾本月初有一段“刻骨铭心”的遭遇,因为他的车险到期了,每天从早到晚他都会接到数家机动车财产保险代理机构的电话,对方可以准确说出他的名字、车牌号和险期,这令他“烦不堪言”。

“我的个人信息是被谁提供出去的?”老顾很想知道,其实他的问题包括CBN记者在内的不少人也曾遭遇过,而该问题首次明确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纳入“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下称《规定》)。

《规定》同时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多项新罪名。

保护个人信息

据悉,《规定》是根据今年立法机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所做出的,共涉及13项罪名,其中,在保护个人信息领域新增上述两项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果单位犯此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罚。

曾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进行长期专门研究的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青林认为,新规从刑法高度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避免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他认为,解释弥补了该罪在刑法上的空白,但“本罪还有需要进一步清晰的地方。”因为在罪名列举的领域范围之外,还有不少领域均会涉及该罪,应明确法院等办案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把握的原则,比如“‘等’字是表示列举未穷尽,还是列举后煞尾?”他认为,虽然看似细节问题,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却往往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

利用影响力受贿入罪

此外,反腐入法也再度引人关注,《规定》涉及的新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位法学专家认为,这一罪名的出现对等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它有助于从更广的范围阻断受贿的途径,也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做规定的衔接。

唐青林称,人情上的“礼尚往来”是当下一些官员的“思维逻辑”。并且,由于以前刑法规定利用自己职权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才构成犯罪,而权力相关人利用“权力交换”的方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它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廉政建设,公务员以权谋私的空间将越来越小。”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此罪涉及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部分人如果凭借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获得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影响力交易”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由于近年来“亿霖传销案”等传销大案频发,因此,除了上述罪名,《规定》还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次对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者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赵杰) netease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