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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

2009-10-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财经日报10月19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将触犯《刑法》第201条行为的罪名定为“逃税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取消偷税罪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此前一个会议上公开表示,“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七)》不仅对罪名进行了修正,而且对逃避纳税的行为的量刑标准也有所放宽。

修正后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但属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刘天永对CBN表示,在《刑法》此前的规定中,不管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偷税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只能作为减刑因素而加以“酌情考虑”,而不能作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定情节,只要满足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未达‘巨大’程度)”、“初犯”和“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三个条件就可以免受刑责。刘天永表示,立法者此举的目的在于鼓励涉嫌偷税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熊剑锋)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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