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10月20日讯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须统一缴纳房产税。
根据相关法规,广州市地税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1月1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已申请备案登记享受三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本文来源:新快报 作者:骆智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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