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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五种行为不得发地方政府消费券

2009-10-2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日报10月20日讯 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1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意见》同时提出,对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意见》还提出,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朱宝琛)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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