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10月20日讯 据新华社电 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近日发文明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消费券,同时这些消费券应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
要注明用途和期限
这份《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政府消费券是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指导意见具体规范了地方政府消费券的发放事宜,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但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直接兑换现金
指导意见还提出,凡是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同时,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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