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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

2009-11-0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快报11月6日讯 为了进一步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财政部昨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境内企业捐赠所持有的股权予以规范。

通知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企业将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通知明确,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即2009年10月20日。在同一日,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对外宣布正式捐赠了价值83亿人民币的有价证券。有专家表示,这则规定的出台或也因陈发树捐股一事而起,因为此前股权捐赠并无先例。 (本文来源:新快报 作者:骆智冕)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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