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12日讯 房地产开发商被描绘成一头财大气粗的牛:“牛”手中拿着“预售许可证”捂住了楼盘不销售,于是被“房地产主管部门”罚款了“一根牛毛”。
这是江苏省会南京近来最流行的一幅漫画,用来形容《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之一: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章条款引发舆论“嘲笑”。对此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也是忍俊不禁,“罚款内容隔靴搔痒”。
11月10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回应,此规章是根据全年立法规划时间表安排的,与近期所谓房地产“收紧政策”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目前南京处于阶段性的房源紧张阶段,多位开发商指,此举不会对房价产生影响,“绝对值总是在上升中”。
捂盘“危机”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十一国庆长假之前,南京在全国首次出台了地方性的房地产救市政策。当地政府目前并未给出优惠政策终止时间表,但一些信号引人瞩目。
一个月之前,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始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
官方解释是,房地产销售量大幅走高,公积金贷款量剧增,截至10月初已“倒挂”总量超过了47亿元,公积金个贷率(贷款余额/归集余额)已达到96.16%,超出预警线。
这也是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近5年4次上调之后的首次下调。
11月5日, 招商银行(行情 股吧)南京分行率先祭出“收紧”政策,明确首套房贷利率优惠由原来的7折上调为8折。
南京多位银行界人士说,今年房地产的贷款任务已经提前完成。
1-3季度,南京房地产业完成开发投资441.45亿元,同比增长16.1%,均分别接近三产和工业投资的一半;销售面积751.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5.1%;实现增加值188.62亿元,同比增长28.6%,比第三产业增幅和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分别高14.8和17.8个百分点;对第三产业和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分别达到21.7%和17.3%。
1-3季度的房地产销售面积,已接近市场行情最好的2007年同期水平。
2008年南京东郊的地区某开发商捂盘不卖,至2009年上半年开盘时,其价格只能从原先计划的8000-9000元/平方米下调到5000-6000元。而目前已恢复到1万/平方米左右。
类似“捂盘事件”激起了民间反弹。南京市房管局人士表示,诸多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网上房地产信息显示有楼盘销售,但跑到现场却告之售完。”
这种情况上半年极为普遍,引起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一直作为行业部门管理办法存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此后上升为政府性规章。
对争议最大的捂盘处罚条款,南京江宁区某楼盘销售总监吕女士解读,原来《办法》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只是象征性规定了处罚措施,如“不按期销售(一般为一个月)的就再处罚其多长时间内不能再销售”。(事实上并未发生过类似处罚的情况)
按照征求意见中《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销售商品房并公示相关信息,网上房地产系统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不得拒绝销售网上房地产系统公示可售的商品房。
按照南京市府法制办的解释:购房人一旦发现售楼处信息与网上房地产不一致的均可举报。而一经查实,将可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由于是政府性规章,其罚款最高上限为3万元。“我们可能会进行修改,也不排除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可能,但现在还在征求意见。”南京市府法制办人士表示。
房地产贡献超过工业
工业仍然处于下降区间中,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三产对南京的经济拉动最为直接和明显,房地产也成为了三产中增幅最高行业。
1-3季度,在南京经济增长的10.8%中,三产拉动6.6个百分点,分别超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6.5和2.5个百分点。南京市统计局官员表示,三产增加值中,房地产成为了主动力。
从销售额515.68亿元看,由于价格的提升,同比增长111.8%,比2007年同期增幅多出69.9个百分点。
房地产火爆,使得服务业税收在1-3季度实现322.48亿元,占全部税收比重为46.8%,高于全省37.3%的水平。
江苏省财政科研所一位专家分析,2008年8月,江苏于全国率先实行省级以下分税制改革,其中营业税(主要来自三产)增量部分由“省财政集中”转为“全额留给地方”。金融危机下,弥补工业下滑造成的财政减收,发展以房地产为主的三产正是地方政府力保财政增收的主要渠道和动力。
规范销售行为
对于目前社会舆论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条款的“嘲笑”,南京市法制办人士表示,《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网友的言论是很偏激的,但我们还是保留,相信买房者会理解。”
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表示,从《办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确实是对房地产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有总比没有好。”
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当与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这样做可以防止出现烂尾楼现象,亦是政府的一种监管措施,防止产生套现事件。”宋坚表示。
同时,针对人防地下室、车位、会所、幼儿园等公共配套极易引起产权纠纷的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方案中明确“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明确公共配套建筑权利归属”的具体内容、部位及权利归属,并公示,以此让购买者自行决定。
南京房地产建设促进会一位人士说,南京率先探索,就要承担风险,“也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做法。”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海平)
相关资讯>
最近更新>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