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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工作学习满一年外国人可在粤买住房

2009-11-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广州日报11月25日讯 随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省政府拟加强外国人管理服务。昨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加强外国人管理服务规定》(征求意见二稿)全文,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在粤购房要符合一定的居住年限,并且只能用于自住自用。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为外国人提供住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未持有效护照或者签证过期的外国人居住,并严格规定了为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出租人、房屋中介、物业公司、用人单位等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12月24日前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购房要先居住满一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外国人可以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外国机构和外国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人均承租面积有最低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外国人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4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二)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无有效证件不得入住旅馆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一)对持有本人出入境证件,但无有效签证的(互免签证国家人员除外),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告知住宿人员尽快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二)对无有效证件或者逾期居留的,不得为其提供住宿服务,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违法租屋给外国人,罚!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一)将房屋出租给未持有效护照或者签证过期的外国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二)未及时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房屋出租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向外国人出租不符合标准的房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与外国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到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等。

举报“五非”外国人,奖!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居住、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无照经营的外国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练情情)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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