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1月24日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玉军、耿金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张玉军、耿金平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玉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亦无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耿金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董智永 朱峰 任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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