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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地下建筑开始征税

2009-12-0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快报12月3日讯 继日前明确个人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个人转租房屋要交个税后,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昨日“再下一城”,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地下建筑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前只征收房产税

通知表示,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通知开始实施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元旦开始,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都需要征收房产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暂未征收。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所指的地下建筑是否也包含地下人防设施,还要待文件下发到地方后具体调整和落实。

对商业租金影响不大

据了解,今明两年广州地下商业面积至少将增加58万平方米。据悉,目前广州市内已开发的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居多,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认为,即使这部分建筑也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广州商业租金不会有太大影响。“这个税种不是商业地产项目的主要税赋,而且现在还有50%的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该是为了使地下建筑的开发更加规范和严格。”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单位:每平方米)

广州、深圳市 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 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等 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本文来源:新快报 作者:骆智冕)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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