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12月3日讯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指出,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本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即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由于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卢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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