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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经济体回应“丹麦文本”

2009-12-1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券报12月12日讯 在英国《卫报》于12月8日刊载了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东道国草拟的全球减排协议“丹麦文本”后,10日,法国《世界报》也披露了来自主要发展经济体拟定的“哥本哈根条约”(Copenhagen Accord)文本。这一要求发达经济体减排40%以上的协议草案,被认为足以代表发展中经济体回应发达经济体“丹麦文本”时应持有的立场。

与此同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高度评价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而在9日高调“责难”中国及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美国,却被77国集团要求重返《京都议定书》。

根据法国《世界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文本草案,“哥本哈根条约”要求,为了实现在本世纪中叶,全球温度较工业化前不高出2摄氏度的目标,应对《京都议定书》的内容做出修正,即发达经济体2020年时较其1990年排放水平的减排规模,应高于此前规定的40%。其中在2012年就应确保至少完成上述目标的1/8,即5%。

“哥本哈根条约”还特别强调,发达经济体完成其减排承诺应“主要通过国内措施”,而其向发展中经济体购买的排放指标,不应计入其减排成就。此外,在全球减排资金安排的问题上,该草案呼吁,应通过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特别基金来实现。

此前在11月下旬,中国、印度、南非和巴西四个主要发展中经济体代表在北京召开闭门会议,就其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的立场进行协调。《世界报》所披露的“哥本哈根条约”,便是这次会议所达成的会议成果文件。

观察人士指出,“哥本哈根条约”所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立场与此前的“丹麦文本”形成对立,因此可视为发展中经济体对发达经济体的一种回应。而两个文本之间的矛盾立场,也将成为本次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剩余会期内的主要探讨内容。此前,“丹麦文本”曾要求,截至2050年,发达经济体的排放规模应在1990年排放水平的基础上削减80%,而除“最不发达经济体”之外的发展中经济体,也应在2020年之前履行其减排承诺。

对于是否应当承担义务性减排承诺的问题,发展中经济体纷纷表示,根据此前“巴厘路线图”的规定,所有发达经济体的减排目标必须“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而发展中经济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需得到以上述“三可”的方式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因此,发展中经济体自觉采取的减排行动不必接受“丹麦文本”的标准。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高健)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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