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12月15日讯 昨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从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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