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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补偿应在拆迁前完成

2009-12-1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晨报12月17日讯 据新华社电 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情况组织研讨会。北大法学院教授钱明星等9名专家参加。

钱明星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及被拆迁人的意见。

12月7日,钱明星等5位北大法学院教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引发关注。

建议要点

1.补偿不应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具体理由是: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宪法》及《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2、房屋征收补偿主体是国家

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就拆迁条例要进行的修改方面,他们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3、拆迁管理部门不应裁决纠纷

走司法程序也是建议中的重要内容,他们认为,如果被征收人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走司法程序,而非如拆迁条例所规定的由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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