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国家邮政和药监部门严防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药

2009-12-2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 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

通知要求药监、邮政两部门强化信息沟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情况,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药的,邮政管理部门要通知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个人寄递大批量药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通知说,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严禁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与此同时,邮政、快递企业要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在仔细核对后办理寄递。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

通知规定,邮政企业租赁邮政信箱时,相关管理部门要验视有关证照,并明确规定租赁人不得将邮政信箱转租他人。在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邮政信箱租赁人非法销售假药的确认函后,应立即对邮政信箱采取关闭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租赁人的违法行为。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黄小希) 刘雁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