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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企业可异地办理业务

2009-12-2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上海证券报12月22日讯 为了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顺利进行,央行21日就试点中遇到的相关政策问题做出权威解答。其中,央行明确指出,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也可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扩大。

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今年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7月6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第一单在上海产生。

虽然试点初期业务量十分有限,但据央行人士透露,近期上海、广东等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已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但有为 苗燕)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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