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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对进口1 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

2009-12-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上海证券报12月25日讯 商务部发昨日公布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认定上述产品存在倾销,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

公告称,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4-丁二醇归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被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秦菲菲)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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